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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教学、行政仪器设备 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3 来源:设备处 阅读次数: 【字体:

院设〔2016〕3号

为规范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保证教学、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各单位应加强设备管理,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

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各单位要及时报修,不得延误。因仪器设备故障未及时报修而造成教学事故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责任人按《武昌首义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院设〔2016〕4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组织维修。

四、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供货商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做好维修记录。

五、设备在保修期外发生故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技术人员无法维修的,维修费用在500元以内,经院系(部)负责人同意可自行联系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超过500元的需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2.办公设备。如复印机、打印机、计算机等出现故障,使用单位无法自行排除故障,维修金额在500元以内的,可联系外包单位对设备进行检测;如维修金额超过500元,需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再通知外包单位维修。

六、维修设备必须认真填写《武昌首义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报修单》。报修单位要做好设备维修后的验收工作,确保维修内容真实,维修质量过关。

七、全校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安排使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教学、行政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校设〔20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