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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6 来源:设备处 阅读次数: 【字体:

武昌首义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院设〔2017〕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条件

1.采购范围。凡已纳入学校当年经费预算计划,需对外采购的各类物资,如教学设备、实验室耗材、行政设备、图书、教材、办公用品、体育器材、应用软件、网络工程等,均由学校物资采购中心负责采购。

2.采购条件。凡需采购的物资,必须论证立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经费落实并纳入当年预算计划,方可进入采购招标程序。

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机构

开展招标工作时,由物资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确定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若采购金额较大且属重要项目也可适当增加招标小组的成员人数。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或其授权委托人担任。

第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原则

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工作流程

1.行政办公设备采购。各单位按照学校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及本单位的需要,向学校办公室提交采购计划或报告,由学校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物资采购中心根据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组织采购。

2.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拟定专业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列建设顺序,提前一学期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科学论证,论证通过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纳入当年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分类交物资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工作。

3.图书采购。图书馆向采购中心提交采购计划,经主管校长审查批准后,由物资采购中心实施招投标工作。

4.教材采购。教务处向物资采购中心提供下一学年度教材使用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后,由物资采购中心实施招投标工作。

5.临时发生需要采购的物资,必须提前一周向物资采购中心提交计划,经过分管校领导批准并落实经费预算。凡无经费预算、分管校领导未审批的采购项目,物资采购中心有权拒绝采购。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方式

学校招标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由学校物资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学校物资采购中心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受邀单位不得少于3家;

3.议标。学校物资采购中心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厂商通过洽谈决定采购厂商。

具体招标方式由学校物资采购中心根据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意见决定。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1.招标采购申请。物资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采购工作程序,提出书面的招标项目申请,报物资采购中心。

2.制订招标文件。物资使用单位与物资采购中心共同制定招标文件(标书),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通知、投标人须知、项目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指标等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3.通知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物资采购中心依据采购对象及招标文件的具体情况通知投标单位、定价发售招标文件。所收经费须进入财务,专设账户,为编制招标书、打印复印相关文件和专家酬劳等项开支。大型设备的招标,投标人同时要交纳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退还给投标人。

4.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书。物资采购中心应认真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密封若有损坏应予退还,并做好投标书送达时间的记录。

5.开标。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24小时内进行。由投标人、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后,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以便存档备查。

6.评标。招标领导小组依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信、投标价格、质量等级、技术安装、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也可组织答疑,需投标人补充的资料,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在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选出中标候选人,一般为2至3个。

7.考察。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不需要考察的项目除外),考察内容包括:资证、产品、规模、管理、实力及信誉等。考察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监督部门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需进行样机测试的设备、仪器,由招标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测试,测试后专家应在测试报告上签字。

8.定标。考察或测试工作完毕后,招标领导小组听取考察人员或测试专家的报告后进行评议,确定中标人。

9.向投标人发出通知。定标后,物资采购中心在2至3日内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落标通知。

第八条 合同签订

1.物资采购中心、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合同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和中标人签字,学校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的合同书送档案馆和财务处各一份。

2.投标人签订合同中使用的货币应与投标书采用的货币相一致,如中标设备为进口设备,则须签订外贸合同并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九条 付款方式

学校财务处对申购物资经费实施监督管理,凭物资采购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审批的验收报告和合同书,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办理请款付款手续。

第十条 招标物资的验收

1.学校对招标采购的大型与批量仪器设备实行到货验收管理制度。

2.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项目单位技术专家、项目单位负责人、供货方代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关人员组成。

3.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为:根据用户招标书的具体要求与供货商在供货合同中的承诺,对所购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在《武昌首义学院固定资产验收报告》中。检测结束后,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由项目单位在验收报告上综述验收意见、做出验收通过与否的结论。

4.对于未能通过的验收,采购中心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应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供应商派员检修直至验收合格。

5.其他物资均按合同要求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管理

物资采购中心须将每个招标项目的全套资料(包括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招标书、中标的投标书、招标过程中的来往信函与传真件、测试报告和评标结果、招评标会议记录等)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纪律

1.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在定标前不得私自与投标方接触,任何人无权在定标前将标底泄露给投标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在定标后改变中标者。

2.领导干部不得为配偶、子女、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在招标中提供便利和谋取私利。

3.物资采购中心、招标领导小组成员、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得收受回扣、贿赂、索取好处费。

4.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投标承诺、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违纪、违规的惩罚

1.违反第十二条之第一、二、三款规定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2.违反第十二条之四款规定者,若投标人中标,除将其中标判为无效外,并处以中标项目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十的罚款。

3.违反第十二条之五款规定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校财〔2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