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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17 来源:设备处 阅读次数: 【字体:

武昌首义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

院设〔20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实验室是指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各类教学实验室。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校的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环境与安全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应不断的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开发实验技术,改革教学方法,完善实验室环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

第八条 负责实验室环保与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紧急预案等,合理布局实验室,创造清洁、环保、安全的实验环境。

第九条 建设、实施和开放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更新、丰富网络实验教学资源,实现网络化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实验室要做好信息化管理系统各项数据的实时更新,承担实验室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相关管理守则及操作规程上墙。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体 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与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级领导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

第十四条 院(部)是实验室建设、管理和运行的主体。各院(部)须依据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共享的院(部)实验与实训中心。

第十五条 实验与实训中心为学院(部)内设二级机构,每个学院(部)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实验与实训中心,中心设主任一名,实行院(部)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结合具体情况,实验与实训中心可下设若干个教学实验室。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的设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均需按照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对下设的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校企共建实验室进行规范命名和认定。实验室的命名务必科学、合理,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准确的概括该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或仪器设备功能,原则上承担学生二课活动、课程设计、展示类和学科竞赛等活动的场所,不单独设立实验室。实验辅助用房、材料仓库等均须挂靠到相关实验室。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并参与实验室重大项目的评审与验收。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相适应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安全环保、资源开放共享的实验环境;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与实训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有规范的环保和安全设施与举措。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安全、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学校经费投入及院(部)配套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管理部门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执行,确实需要更改的,必须严格按照更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学校投入、院(部)配套及企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院(部)可通过校际联合,共同筹建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建立共建实验室。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改造和整顿。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信息化管理。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院(部)实验室要做好日常档案资料存档工作,包括实践教学工作登记册、实验教学计划、实验室开放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手册、物资维修报废记录、学生实验成绩、实验室人员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工作考核制度。按各实验室完成的实验教学任务、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标志性成果等方面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各实验室年度业绩津贴及其他资源分配挂钩。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综合效益评估制度,定期开展综合效益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和事业发展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院(部)应根据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采取课内、课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积极开放实验室,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

第六章 安 全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各院(部)实验与实训中心主任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及日常事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院(部)实验室的安全准入制度、安全应急预案、仪器设备规范操作流程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灾害天气、节假日和寒暑假期等要开展专项检查,做好安全隐患台账记录,做到闭环管理。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及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购买、存放、领用手续,制定实验室人员和学生等各类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行为规范和化学试剂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对危废品进行集中处置。

第七章 队 伍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是教学人员的组成部分,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为实验室建设贡献力量。学校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学校确定各类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实验与实训中心主任确定实验室人员的职责分工。实验室人员各司其职,同时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院(部)实验与实训中心主任要由思想品德好,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热爱实验室工作,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具备高级技术职务的同志担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八条 院(部)要努力建立一支高水平、稳定的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和一支素质高、技术好、能力强的实验技术和管理队伍;鼓励教师参与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部)要鼓励、支持实验室人员在实验仪器研制、实验技术与实验方法研究、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积极申报学校实验技术研究项目。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实验室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各院(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对实验室人员的业绩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四十一条 院(部)要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实验室人员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对实验室人员的职称晋升、培训进修、评奖评优、福利待遇等方面制定有关政策,稳定实验室人员队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学校设立实验室先进集体奖、实验室先进工作者奖、实验技术成果奖等奖项,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四十四条 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