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3 来源:设备处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院设〔20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丢失,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制订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三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必须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对直接责任人除批评教育外,还应进行经济赔偿。造成重大损失、其后果严重的,根据具体情节,除经济赔偿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四条 属于下列任意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认定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4.私自把仪器设备带出校外、出借、调换或挪作他用造成损坏或丢失;
5.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第五条 属于非人为因素(如停水、停电、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或是在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发生仪器设备被盗抢,已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经认定,并报校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剩余价值。
第七条 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
1.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比例
其中:折旧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各类仪器设备折旧年限:机械类仪器设备为20年,仪器仪表类仪器设备为15年,电子类仪器设备为10年,办公设备为8年。
2.仪器设备使用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按仪器设备原值的3%-5%计算。
第八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承担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四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迅速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及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填报《武昌首义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见附件),提出赔偿处理意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对发生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除责令赔偿外,将追究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发生重大被盗事件,应先保护现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会同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五章 赔偿缴款及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领导审批后的赔偿处理意见,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赔偿缴款手续在学校财务处办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赔偿后的财务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不得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校设〔2002〕00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武昌首义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