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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7 来源:设备处 阅读次数: 【字体:

武昌首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院设〔201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其根本任务是: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优化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管理上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更好地为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的设备资产(含交通工具、软件等)。凡产权属于我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性质(教学、科研、行政、各项专项或基金、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单台(套)价值(以下统称为“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作为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建账管理,其中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下,但可以单独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作为低值耐用品由学校统一建账管理。家具类资产不论单价高低,统一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购置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配件,只对主体设备做附件增值处理。购置软件类资产,不论是设备附带的软件,还是单独购置的软件,只对配套的教师机、服务器做附件增值处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分级”的管理体制。由分管校领导统筹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为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为仪器设备二级管理部门,实行学校、使用单位、领用人三级管理体制。

每台仪器设备均应落实使用单位和领用人。使用单位指使用仪器设备的校内二级单位或机关部处;领用人指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必须是在编在册教职工。各级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必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证仪器设备账实相符。

第七条 设备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的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二)负责武昌首义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仪器设备管理的工作流程,实施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三)建立并维护全校仪器设备台账,负责审核各使用单位的二级台账。

(四)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验收建账、维修维护、调配变更、清查盘点、报废报损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促进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六)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信息数据统计工作。
    (七)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安全负责。二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仪器设备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二)明确本部门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落实仪器设备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人。由资产管理员协助分管领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本部门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在资产系统中实施建帐、报修、调拨、变更、报废等日常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做好本部门仪器设备的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设备处。

(四)本部门发生组织机构变更或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在资产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确保账、物转移手续完备。

(五)负责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仪器设备出现损毁、遗失等情况,需提出本部门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六)加强本部门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率的监管,对于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应主动及时的申请调剂或处置。

(七)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发生变更时,新旧人员必须完成账、物交接工作并经本部门领导核准,设备处审核后方可变更资产系统的授权。

(八)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仪器设备领用人做为仪器设备的三级管理者,具体负责本人所领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科学合理、安全规范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所领用仪器设备。

(二)定期对所领用仪器设备进行自查,保证仪器设备账实相符,标签完整。

(三)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应及时在资产系统中进行报修。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失、报案。本人退休、调出或离职时,要向本部门资产管理员交还领用的仪器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负责提供所领用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基础数据,协助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信息统计。

第三章 购置与论证

第十条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需要,由使用单位制订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能随意增减或更改购置计划,对于未列入当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采购。

第十二条属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经过申购论证程序,由设备处归口管理。根据仪器设备价值等级,可组织校内外专家参与论证,对其购置的必要性、仪器设备辅助条件、使用单位技术力量概况、预计使用效率及经济效益等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三条凡已纳入学校当年经费预算计划,需对外采购的仪器设备,均由学校物资采购中心负责购置,其购置流程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未经学校批准,原则上各单位不能擅自购买仪器设备。否则,学校将不予报销和入账。

第十四条购置有重大危险源(如含辐射装置等)的仪器设备,必须向学校报告备案。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

第十五条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应根据仪器设备价值等级,进行不同的商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原则上,零星采购非贵重仪器设备(如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教学用计算机等通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1名以上在编在册教职工负责验收。批量采购或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设备处和物资采购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商务验收要求:

(一)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准备好房屋、水电等仪器设备的安装环境及配套辅助设施等。

(二)到货后,根据仪器设备价值等级,同供货厂商一起组织开箱验收,清点仪器设备主机、附件与随机资料等,并进行安装调试与试运行。

(三)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验收时必须认真作好开箱记录,验收中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资料不全,或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采购部门反馈,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四)供应厂商须完成对仪器设备领用人的培训,包括规范安全操作和日常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技术验收要求:

(一)仪器设备根据价值等级有不同的调试时限。

(二)调试完毕后,根据仪器设备价值等级,组织相关专家对仪器设备性能与技术指标逐条验收。

(三)实验仪器设备必须对可开实验项目进行逐项验收。

(四)批量采购或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单位须填写《武昌首义学院固定资产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通知供货厂商换货(或检修)后再次验收。若确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时,由使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和供货厂商交涉解决。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人员均应在发票(或发票所附货物清单)和验收报告上签名,使用单位分管领导随后审核签名。相关验收材料和票据交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审核并在资产系统中按流程录入仪器设备信息,提出建账申请。

第二十条设备处在确认仪器设备信息、购销合同、相关票据及验收材料无误后审核通过完成建账。建账后出具验收单与仪器设备编号标签。验收单用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仪器设备编号标签是设备清查的依据,领用人应将其妥善粘贴于仪器设备机身表面。

第五章 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仪器设备的精度分级使用,确保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对其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检验、检定、计量和标定。

第二十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并配备专(兼)职保养维修人员。在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前,必须接受培训,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二十三条 提倡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或设备处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 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腐蚀及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保障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隐患、发生意外等情况应及时向设备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仪器设备的说明书、使用手册等随机技术资料,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其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及其配件, 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拆卸。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拆卸使用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设备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出租(借)到校外使用。若确需借出使用,必须到设备处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使用单位之间进行仪器设备调剂(或划转),必须保证账随物走,及时在资产系统中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离退休、离职、调动或长期(1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变卖等)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落实新的领用人,并由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系统中变更领用人和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应按资产系统中所设置的流程进行标准化、程序化管理,设备处负责资产系统的整体运行以及系统流程的制定与解释。

第六章 报损、报失和报废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一)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且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实际使用的。

(二)技术明显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的。

(三)因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淘汰或不准使用的。

(四)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的。

第三十二条 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在资产系统中按流程提出申请,设备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设备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根据报废设备的实际情况统一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擅自截留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仪器设备使用人或领用人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或损坏的,设备处将根据丢失或已损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设备使用人或领用人作出赔偿要求。有关赔偿额度核算和具体操作流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学校巨大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学校除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赔偿费以及报废折现所得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