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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22 来源:设备处 阅读次数: 【字体:

院设〔201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校园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学危险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种类,参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目录: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和非剧毒化学品;

(二)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学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3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

(五)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实验室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制订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管理制度,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条院(部)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派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的人员作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保管员,督促完成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记录、统计、上报等工作,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章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和入库

第六条需要购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填写《武昌首义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经实验室负责人、院(部)分管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含有剧毒化学品的购置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使用“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到货当日即办理入库手续,由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武昌首义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采购清单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和数量,确认一致后,指定专人建立本单位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入库登记台账。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保管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存放在专用储存室(柜)内,由院(部)分管实验室领导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了解所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柜)应放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指示牌,指示牌上注明所有存放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预防办法、应急措施、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存放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上锁保管,安装防盗设施,做到双人双锁,双人发放,双人记录,以防外流,造成危害。

第十三条实验室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防盗、防爆、防腐、防火等安全工作,定期检测,确保安全存放。

第十四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执行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发生变动,须经院(部)分管实验室领导同意,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处置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应遵循“随用随领,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做好领用记录。当日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要立即归还保管人员。

第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穿戴的防护用品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安全等级。

第十七条实验教学中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做好学生的指导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八条实验室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不能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使用后的危险化学品要做好分类留存工作。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需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置。在学校统一安排处置前,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物任意丢弃、掩埋。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并在容器上标明危废的名称及危险特性,定点存放,妥善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或上级单位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